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房地产财税咨询:fdccspx 赶快关注吧!
房地产财税学习平台
微信号:fdccspx(←长按复制)☀ 我们致力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公开课、内训、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等专业领域服务!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
——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房建企业最新财税专题课程将于【郑州】【成都】【成都】【深圳】等地举办——诚邀您莅临参加!预约报名: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精彩推荐,点击查看!
河北国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纳税人“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河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 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建房征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此条浙江地税已取消)
4. 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你单位如为高等院校代建房,应由委托建房单位提供自有土地使用证书或由其以自已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发票转交给委托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实行全额结算,并另外向委托建房单位收取代建手续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建房”行为,凡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对其取得的代建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税率5%;否则,不论委托建房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房地产企业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的全额结算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建房按照收取的代建费征收“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受托建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建房单位有相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二)委托建房单位具有土地使用证;
(三)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费”;
(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受托建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来源:综合整理自网络
房建企业财税精品课程
【郑州.1月9-10日】 房地产企业年终关帐与所得税汇算风险管控及税收筹划专题班
【成都.1月14-15日】 房地产企业年终关帐前急需关注的“重特事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专题班
【成都.1月21-22日】 新收入准则应用与社保入税人力成本提升应对专题班
【深圳.1月21-23日】 2020房地产建筑企业汇算清缴账务调整与税务风险自查补救暨城市更新与三旧改造税务规划专题班
【线上视频课程】 6天玩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全税种税收筹划
【线上视频课程】 6天成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税负测算与税务筹划高手
【线上视频课程】 6天成为建筑行业财税实务处理及筹划精英特训营
【线上视频课程】 打造卓越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运用实战高手训练营
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房地产财税咨询:fdccspx 赶快关注吧!